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院風和學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院學工科,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二章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院規院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院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院規院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處分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留院察看以半年為限(畢業班學生可給予留院察看三個月的處分),從受處分之日起計算。受留院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考察,要求受處分學生每學期至少兩次向所在系遞交書面思想匯報。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可按期撤銷處分;察看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跡者,可提前撤銷處分;在留院察看期間,不思悔改或再違反紀律者,給予延長察看期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受留院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順延,也可以視其所犯錯誤性質的輕重給予延長半年或一年畢業的處分。
第六條 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以下處理:
(一)取消當學年內的各種評獎評優資格、助學金的申請資格;
(二)擔任學生干系者,免去相應職務;
(三)學籍按《江西文理技師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四)獲得各項榮譽者,受到違紀處分后,撤銷相應的榮譽稱號。
(五)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違反院規院紀應予以處分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可從輕處分;
(二)積極主動檢舉、揭發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違反院規院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處分:
(一)經教育后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對檢舉人、證人或相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三)在本院曾受過兩次警告以上處分,第三次違紀時,一律給予留院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兩種(次)以上違紀行為(含兩種(次));曾因違紀行為受過處分,第二次違紀時從重處分;
(五)勾結院外人員作案;
(六)涉外活動違紀;
(七)違紀群體之首;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章處分管理權限、程序及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處分決定和處分材料的管理及報批程序:
(一)在我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處分,由各系實施、學工科統籌。
(二)學生發生違紀事件,一般情況下由所在系查證,查證時,應充分聽取學生或代理人陳述和申辯,查清事實后,經所在系研究,提出處分意見并告知學生,按照要求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登記表。
所在系主管領導簽署處分意見并蓋章后報學工科審定。對考試作弊的違紀行為,需經教務科認定。
所在系必須提供處理學生的證據證明(蓋章),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違紀學生的陳述、檢查書等(必須提供);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證人簽名的證言證詞;學生所在系及有關系的綜合材料。
(三)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系討論決定,報學工科審查備案;記過、留院察看,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提出意見,學工科審核,報主管院領導申批;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見,學工科審核,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四)記過及以上處分相關材料由學工科審定,對符合處分管理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處分管理規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報。
(五)跨系的學生違紀違規事件,由學工科牽頭處理。
學生受處分后各系應及時通知家長,以便配合教育,學生的處分決定放入學院檔案。特殊情況也可由學工科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學生違紀并違反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院安??茣瑢W工科聯合調查,查證屬實的,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報省人社廳職建處作異動處理。
第十二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系或院安??萍皶r進行調查。
違紀行為屬于院安??乒芾砺氊煼秶鷥鹊?,由院安??曝撠熣{查違紀事實,并在調查清楚后,及時將學生違紀材料的原件及相關證據送交違紀學生所在系處理,該系應在收到相關材料一周內向學工科提交違紀學生的情況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學工科。。
第十三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填寫談話記錄。
第十四條 處分決定做出后,由違紀學生所在系將處分決定送交學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簽字(一式三份)。拒絕簽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系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作出后3天內辦理離院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院給予辦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處分學生承擔。
第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院、學生所在系或班級范圍內公告,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工科決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條 學院辦公室 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述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不得有違反憲法,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和行為,不得進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申批的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院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擾亂社會、學院秩序;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申批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組織進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系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院察看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三)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作如下處理:
(一)策劃者:
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勾結院外人員到院內打架肇事者,從重處罰,一律給予留院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參與黑社會或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者,一律開除學籍。
(二)打架者:
1. 先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 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4. 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 參與打架兩次以上者,一律給予留院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斗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院察看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偽證者:
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影響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 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院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給予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和營養費、誤工費及其他損失。如不按期交納,則給予加重一級處分,后果嚴重的送司法系門處理。
(八)酗酒或借酒尋釁滋事,敗壞院風、名譽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威脅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在院園攜帶管制刀具、各種槍支,除由學院托管刀具、槍支外,還將給予留院察看以上的處分,并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偷竊、搶劫、貪污、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作如下處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直至留院察看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500元(不含)以上者,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財物者,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將院卡、學生證借給他人使用,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故意損壞、偷盜學院材產,規定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違反學院有關管理條例者,除按價賠償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曠課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者,給予留院察看處分;
(五)曠課5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于與家長溝通后,在學院和家長共同教育下確能深刻認識錯誤,決心悔改者,并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證實后,則可考慮給予留院察看處分。
(六)因曠課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受處分者,根據兩次(含兩次)以上累計曠課學時加重處理。
(七)對無故曠課雖未達10學時,但影響較壞,認錯態度不好者,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留院察看處分。未請假(含請假未經申批)離院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八)偽造醫院診斷書、請假單,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醫院診斷書、請假單,欺騙學院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未按時報到、注冊,無特殊情況者,根據晚報到、注冊的天數折合成學時數,給予相應的處分。
(十)曠課不僅指課堂缺席,也包括實訓、實習、勞動、軍訓、等活動、政治學習等方面缺席。
第二十七條 對一學期內學院扣分累計達到一定數值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扣分5-9數值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扣分10-19數值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扣分20-29數值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扣分30-39數值者,給予留院察看處分;
(五)扣分40數值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于與家長溝通后,在學院和家長共同教育下確能深刻認識錯誤,決心悔改者,并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證實后,則可考慮給予留院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于在考試中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者,按照《江西文理技師學院考場規則》、《江西文理技師學院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認定,視其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屬于考試違紀或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者,有違紀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有違紀情況之一且不聽勸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或累計違紀兩次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院察看處分。
(二)屬于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院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交換試卷或答卷、竊取或擴散試卷、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或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發布相關代考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院教學秩序、損害院風學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作為自己的畢業設計(論文)內容,視情節輕重及后果,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發生有損學生形象行為,違反社會風紀,損害社會公德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與多名異性發生關系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賣淫、強奸或強奸未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
(三)在院內外有流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院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場所亂寫亂畫,張貼下流淫穢字畫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與本院學生談戀愛者,給予留院察看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學院作息規定,晚上超過規定時間才回到宿舍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二次仍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宿舍帶頭起哄,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雜物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未經學院及家長允許,私自在院外租屋居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兩次以上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未經學院申批,私自更換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三條留宿院外人,經批評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態度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留宿異性者,一律給予留院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衛生規定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課堂規則,上課穿背心、拖鞋、赤腳或吸煙,經批評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六條畢業生離院有破壞公物,違反院規院紀行為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并通報家長及接收系。
第三十七條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
(一)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一般參與或初犯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為首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三)屢犯者,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四)由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參照其他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三十八條嚴禁濫服藥物,對濫服藥物的學生,學院、家長共同批評教育,并給予學生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九嚴禁組織或參與吸毒、販毒(包括“K粉”、“搖頭丸”等軟性毒品),違者一律開除學籍,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有下列違紀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 違反學院管理有關規定。
2. 拒絕、阻礙有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3.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
4. 不尊重教職工,有侮辱教師職工人格言行、甚至毆打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使用互聯網違紀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發表、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給予留院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2.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院園秩序;
4.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5.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二)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盜用他人賬號,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私自轉借、轉讓用戶賬號造成危害,給予留院察看以上處分。
(五)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不按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擅自接納網絡用戶或接入商業運營的互聯網,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學生必須堅持誠信,學院客觀記錄學生在院的一切表現及其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學生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因失信給學院、他人造成一定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對本規定未列入的違紀行為,如需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相近條款及精神,經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三條學生在院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學工科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請假制度
為規范學校管理,嚴格請假制度,培養學生良好的組織紀律性,特制定本制度。全院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請各班主任予以支持。
一、請假規則及程序
1、學生原則上周一至周六不允許請假外出。有特殊情況(如生病,家有急事等)方可請假外出。
2、學生請假需到班主任處領取學院印制的請假條,班主任必須打電話與學生家長聯系核實情況真實性,然后認真填寫請假條,外出時將請假條交由院門口值班人員核對存檔。
3、在上課期間生病要回宿舍休息的同學,需由醫生證明、班主任簽批后,將假條交由宿舍生活老師方可進入宿舍。
4、學生請假在外,必須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發生任何事故,由學生家長負責。
5、未經申批私自離院,學院將給予勸退處分或記過處分。
二、批假管理權限
1、假期在一天以內的,須持有班主任簽字的假條出校。
2、假期在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須持有班主任簽字和系主管領導簽字假條出校。
3、三天以上的請假,由班主任、系主管領導、院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假條出校報安??拼鏅n。
4、輔導員、班級干系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三,銷假程序
1、請假期滿,學生返校后必須到班主任處注明返院時間,進行銷假,否則超請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2、所有學生、班干系、班主任、科任教師、宿管員、保安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凡未負起責任的相關人員均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校牌管理制度
校牌是本院在籍學生的身份證明,也是學生出入校門的憑證之一,學生必須愛護并妥善保存。嚴禁學生使用他人的、涂改的、損壞的、未貼本人照片的或虛假的校牌。如若發現,沒收當事校牌,扣當事人所在班級管理分,對于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等學生,將移送相關系門依法處理;
1、
校牌如有損壞或遺失,須及時到校門口右側的辦公室(門衛室正對面)申請補辦。
2、
補辦間時:每周五上午12:00之前各班提交申請補辦名單。每周五晚8:00至9:00到學生會辦公室領取。
申請補辦時須持有班主任與學生會(蓋章
)的申請書一份,否則不予補辦。
3、校牌須有:本人姓名、班級、電話、宿舍號及班主任姓名和電話,并加蓋學院公章方可有效。
4、出入校門時間:周六17:00—19:00出入校門 21:00收取校牌。
周日06:00—18:30出入校門 18:30收取校牌
其它時間:憑假條、校牌,出入校門。
5、被繳校牌的領取地點:學生會辦公室
6、領取時間:被繳之日起
三天內的每天17:20-18:00,周日不辦理領取工作。過期沒有領取的校牌,按作廢處理。